債權人何種情況下可以提起代位析產訴訟?
作者:家瑜律師 來源:互聯網 時間:2025-09-08
問:如果別人欠我錢,我能否執行他和別人的共同財產呢?
答:可以,如果已經取得了債權債務的勝訴判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債務人與他人的共同財產,如果對方不主動分割共有物,你還可以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來確認債務人擁有的共有物的份額,確保執行的順利進行。
一、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債權人代債務人的位分割債務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從而實現自己的債權。主要解決的是債務人與他人的共有物能否被執行以及如何執行的問題。在執行程序中,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只能是債務人個人財產,債務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需要先確定后債務人在其中享有的份額,執行程序才能進行下去。
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財產能否執行呢,答案是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于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此時理想的情況是,債務人和共有人采取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分割共有財產。當債務人與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時,要經過債權人的認可,這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與共有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對分割份額把關的話,就不會存在此問題。共有人也可以提起析產訴訟來確定債務人和共有人之間的份額,在析產訴訟期間要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在確定各自份額后,對該財產中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份額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然而現實的情況是,當共有物被查封后,債務人和共有人既不協議分割共有物,也不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此時債權人就可以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債權人提起代為析產訴訟應當滿足的條件:
第一,債權人的債權已得到法律確認,且已就生效判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提起代為析產訴訟的前提是已經先確認債權。
第二,除共有財產外,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提起析產訴訟,需要債權人的基礎債權案件已經進入終結本次執行。只有證明債務人自身已無其他財產可以執行,債權人才能代為分割其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
第三,財產共有人(包括債務人和其他共有人)都不主張或怠于主張分割共有財產。此處需要注意,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共有財產未分割,如果共有財產已分割,債權人是無法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在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龍某與余某之間在離婚時已經對相關財產進行了處理分割,相應分割及財產處分行為已經完成且發生在張某執行債權確定前,一審法院在此情形下認定雙方財產已經進行了實際分割處理在離婚后已不屬于共同財產并無不當。張某主張確認案涉房屋屬于龍某、余某夫妻共同財產,并據此要求確認余某享有50%的份額已不具備事實基礎。至于龍某、余某在離婚前及離婚時對財產等進行的約定和分割處理,是否影響張某主張的債權實現,屬于是否應當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予以撤銷的問題。張某再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正確,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在已經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后,此時債權人如果認為債務人分割財產的行為損害自己的債權,應當提起的為撤銷權而非代位析產訴訟。
第四,法院已經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共有財產,并已依法通知共有人。
三、案涉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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