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可以不讓對方探望孩子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www.i-korea.cn 時間:2022-04-25
趙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婚后生有一名小男孩張小某。因為張某與當地一女子關系曖昧且沉溺于賭博,張某與趙某經常吵架,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趙某起訴離婚后,法院判決張某和趙某離婚,并由趙某負責撫養教育張小某。張某有探視權,每周六由張某可接走張小某,周日送回。判決書生效后,張某去接兒子時遭到了趙某的拒絕,趙某以張某沉迷于賭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理由拒絕張某行使探望權。
夫妻關系的解除并不意味著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解除,所以夫妻雖然離婚了,但是對于子女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并未結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這種探望是在不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基礎上行使的,也就是說,探望方無論探望方式還是探望人自身原因,只要對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產生負面影響就可中止探望權。所以,法院即便判決確定了一方或者雙方享有探望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探望權是可以中止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實踐中,可能判決探望權中止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于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二是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三是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四是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五是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六是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七是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八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趙某作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依法中止張某的探望權,但是需要提供張某行使探望權會對張小某身心健康成長有不良影響的相關證據。就本案中介紹的情況,張某沉迷于賭博,若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探望不利于張小某健康成長,趙某的請求很可能被法院認可。無論是探望方的探望方式還是探望方自身狀況,只要具有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探望權就可以中止。不過當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張某仍舊有權探望自己的孩子,這也是對其作為父親的權利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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